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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机关单位9处物业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全椒县机关单位9处物业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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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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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机关单位9处物业服务项目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501-00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椒县机关单位9处物业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12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1:质疑事项: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54页,(二)项目副经理(2人,满分6分)(2)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事实依据:1、从项目岗位设置来看,项目副经理的要求高于项目经理的要求,从采购需求人员配置来看项目副经理只有1人,而在评分项却要求2人;2、据了解安徽省政府保密部门并没有对社会人员颁发此类证书,此项证书不属于职业资格范畴,不属于广泛应用,此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倾向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建议删除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

1原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人员配置表中项目副经理为1人评标办法中资信评分(二)项目副经理(2人,满分6分)现修改为:(二)项目副经理(1人,满分4分)(1)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得2分;(2)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人力资源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的资信评分中的项目副经理(2)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资信打分总分由原54分调整至52

问题2:质疑事项:资信分中“企业荣誉”: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服务的行政或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含在管)获得县级及以上物业行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资信评分中 “业绩”评分项已经要求了投标人管理过(含在管)行政或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业绩,且“履约评价”和“信用等级或服务能力评定”评分项已对潜在投标人的服务经验、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做了评定,本项要求投标人所服务的行政或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含在管)获得县级及以上物业行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称号,同样是在对潜在投标人的服务经验、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做评定。本项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具有排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修改为:自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含在管)获得县级及以上物业行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荣誉证书或批复或颁奖单位颁奖文件或网上公告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有效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有效证明材料中须体现获奖时间、投标人名称等评审内容,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发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资料模糊无法辨认视为未提供,不得分)

2:原招标文件中资信评分中的业绩要求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管理过(含在管)行政或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服务内容必须同时包含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的得2分,满分4分。根据物业服务管理的业态性质,不同的业态服务的建筑物属性、共有(用)区域、共有(用)设施设备、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均有不同,本项目服务内容不仅仅包含普通住宅物业的“四保”,更有涉及相关部门重要活动保障、音响灯光、网络智能化、办公家具维修等专项服务,需要投标人有同类项目的服务经验,所以业绩应区别于其他业态现修改为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管理过(含在管)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服务内容必须同时包含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的得2分,满分4分同步原招标文件中资信评分中的企业荣誉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服务的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含在管)获得县级及以上物业行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

问题3:一、评分项中“企业荣誉”自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服务的行政或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含在管)获得县级及以上物业行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荣誉证书或批复或颁奖单位颁奖文件或网上公告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有效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有效证明材料中须体现获奖时间、投标人名称等评审内容,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发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资料模糊无法辨认视为未提供,不得分)。疑问: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很多城市省份行政主管部门 2021年1月1日之后就不再组织物业管理项目的优秀和示范荣誉的评选,如安徽省,且即使组织物业管理项目的优秀和示范荣誉的评选也多由物业行业协会主导,此项具有地域性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况,请问能否修改为“自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服务的非住宅类物业项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

3:详见问题2回复。

问题4:质疑事项:资信分评审中“人员及设施配备”:(二)项目副经理(2人,满分6分)(1)具有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得2分;(2)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3)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人力资源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得2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均服务于采购人,因本项目采购人为政府部门,涉及到采购方信息的保密工作,但此项仅要求项目副经理持有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修改为:(二)项目副经理(2人,满分4分)(1)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得2分;(2)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人力资源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得2分。

4:详见问题1回复。

问题5:质疑事项: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54页,(二)项目副经理(2人,满分6分)(2)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事实依据:1、从项目岗位设置来看,项目副经理的要求高于项目经理的要求,从采购需求人员配置来看项目副经理只有1人,而在评分项却要求2 人;2、据了解安徽省政府保密部门并没有对社会人员颁发此类证书,此项证书不属于职业资格范畴,不属于广泛应用,此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倾向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详见问题1回复。

问题6:质疑事项:二、评分项中“人员及设施配备(二)项目副经理”中(2)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疑问: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很多城市保密部门不针对物业行业组织保密相关证书的考试,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针对性,建议删除。

6:详见问题1回复。

问题7:质疑事项:评分项中“人员及设施配备(五)秩序部(安保部)经理”中(2)具有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疑问:智能楼宇管理师主要用于从事弱电工程、智能楼宇设备、建筑智能化工程等相关管理工作,与秩序************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2分。”

7:******消防系统。秩序部(安保部)经理有此证书可证明物业企业有专业能力管理维护这些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具备智能楼宇设备突发故障应急处理的能力,有利于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的服务质量。本条作为加分项,非资质条件,是为了能体现物业企业紧跟行业趋势,有能力满足业主对智能化工作环境需求。原招标文件资信评分中的:人员及设施配备(五)秩序部(安保部)经理”中(2)具有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现修改为:2)具有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

问题8: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54页中“人员及设施配备”:(五)秩序部(安保部)经理(1人4分);(2)具有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事实依据:①智能楼宇管理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管理与维护楼宇布线;(2)监控、使用、维护建筑设备;(3)管理通信和网络系统;(4)使用与改进智能建筑管理系统;(5)管理火灾报警与安全防范系统。(6)智能弱电工程测试,项目管理和验收。根据招标文件第24页第三章采购需求无“智能楼宇管理师”证书相关工作内容要求与本次物业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请求:建议删除招标文件54页中“人员及设施配备”:(五)秩序部(安保部)经理(1人4 分);(2)具有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

8:详见问题7回复。

问题9:质疑事项: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评分内容部分“人员及设施配备”:(二)项目副经理(2人,满分6分):(2)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事实与依据:①本次是物业服务项目招标,不是政府保密工作招标,该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质量无关;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与保密工作没有任何关系;③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人员配备要求均无保密的要求,均是常规的保安、保洁、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要求;④物业服务要求的是物业服务人员的技能和资格证书,而不是培训合格证;具有一定的技能证书,才能保证服务质量;设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明显给某企业量身定做。

答:详见问题1回复。

问题10:质疑事项: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评分内容部分“人员及设施配备”:(五)秩序部(安保部)经理(1人4分);(2)具有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事实依据:该评分项明显给某物业企业量身定做;该评分项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毫无关系;违反法律法规;因为:①应急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从未颁发过“智能楼宇管理师”证书;“智能楼宇管理师”技能证书仅有人社部门或委托的社会评价组织颁发;②“智能楼宇管理师”与物业服务采购需求没有任何关系,与合同履行无关,与服务质量无关!因为根据人社部《国家职业标准-智能楼宇管理师(试行)》的规定,此证书是用于综合布线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验收、管理而需要的证书,与物业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采购质量无关。③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的通知(财政〔2024〕113号)中,关于政府办公楼物业服务人员证书要求无“智能楼宇管理师”的技能证书要求。建议删除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五)秩序部(安保部)经理(1人 4分);(2)具有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的评分项。

   10:详见问题7回复。

   问题11:质疑事项:评标办法:(二)项目副经理(2人,满分6分)(1)具有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得2分;(2)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3)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人力资源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本项目采购方为政府部门,涉及到物业服务全体人员对采购方信息的保密工作,尤其是保洁、保安、文员等一线员工接触采购方较多,招标文件仅需求项目副经理持有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具有偏向性和片面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评分办法:人员及设施配备建议修改为:(二)项目副经理(2人,满分4分)(1)具有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得2分;(2)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人力资源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得2分。 

    11:详见问题1回复。

问题12:质疑事项:评标办法:企业荣誉: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服务的行政或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含在管)获得县级及以上物业行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行业,企业业绩要求行政或事业单位物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含在管)获得县级及以上物业行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称号不合理,每个行政或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内容并不一致,且评分办法中《业绩》、《履约评价》、《信用等级或服务能力评定》三栏已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信用、已服务业绩的质量、服务能力等进行了要求。本项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具有排斥性和偏向性,且不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杂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评分办法:企业荣誉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含在管)获得县级及以上物业行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荣誉证书或批复或奖项单位颁奖文件或网上公告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有效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有效证明材料中须体现获奖时间、投标人名称等评审内容,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发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资料模糊无法辨认视为未提供,不得分)。

    12:详见问题2回复。

问题13:质疑事项: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事实依据******公安局等9处机关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安保、保洁、设备维护、绿化养护等常规物业服务,未提及任何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处理或其他需保密工作的职责。2.证书适用范围狭窄“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通常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管理的特定岗位(如涉密信息系统维护、机要文件处理等),而物业服务行业极少涉及此类工作。该证书在物业管理领域普及率极低,导致多数物业企业无法满足条件,形成不合理限制。3.与物业服务核心能力无关物业服务的核心能力在于人员管理、设施维护、应急处理等,保密证书无法体现企业服务质量或履约能力,反而将具备常规物业服务能力但无此证书的优质供应商排除在外。4.评分标准增设保密证书要求缺乏必要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项目副经理需提供“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资信分第4项)。但项目服务内容与保密工作无直接关联,该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请求:1.删除具有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得2分;这一评分条件。

13:详见问题1回复。

问题14:质疑事项: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管理类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得2分;事实依据:1. 与项目实际需求的相关性不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管理类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并未明确说明该证书与项目具体需求之间的直接关联。管理类职称证书更多是理论知识的体现,而项目的实际执行可能更注重实践经验、项目管理能力、技术能力等。如果该证书与项目的核心需求关联性不强,则其作为评分条件可能无法有效评估投标人的实际能力。2. 物业管理服务涵盖设施维护、环境管理、安全管理、客户服务等多领域,需复合型专业能力支撑。例如:工程类职称人员擅长设备运维技术管理;环境类职称人员熟悉清洁绿化标准化管理;经济类职称人员精通成本管控与预算编制。仅以“管理类”职称作为评分依据,未能全面反映供应商的真实管理水平,反而可能忽略更具专业实操能力的团队。3. 能力评价应注重综合性与实践性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77号),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创新性”。招标文件过度依赖“职称类别标签”,忽视实际工作经验、项目业绩、团队资质等更能体现服务能力的指标,违背政策导向。4.国家层面推动资格评价多元化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 号)明确提出“淡化职称与岗位直接挂钩,强化实际贡献评价”。招标评分标准应更关注供应商的服务方案、过往业绩、技术团队配置等实质性指标,而非单一职称类别。删除对职称证书类别的限制

14:原招标文件中资信评分综合部经理(1人,满分2分)(1)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管理类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得2分现修改为:1)具有物业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或高级)及以上的,得2分。

问题15:质疑事项:具有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事实依据:从证书效力角度来看,无论是应急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还是人社部门及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所颁发的智能楼宇管理师证书,均是依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考核评定后发放的,其目的都是为了证明持证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在效力上应具有同等的权威性和认可度。人为地限定仅认可特定部门颁发的证书,缺乏合理的依据和充分的论证,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从市场竞争层面分析,这种不合理的证书要求设置了过高的准入门槛,极大地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范围。众多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企业,可能仅仅因为所持证书的颁发机构并非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被扣分,被排除在此次招标项目之外,这无疑剥夺了这些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利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也难以保证贵方能够筛选到最优质、最合适的物业服务供应商。这与

招投标的目的相违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智能楼宇管理师取消应急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限制条件。

  15:详见问题7回复。

  问题16:质疑事项:要求提供政府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得2分)。事实依据:1.服务内容与保密职责无关《采购需求》明确本项目服务范围为安保、保洁、设备维护等基础物业服务,未包含涉密信息管理或国家秘密保护职责。增设保密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构成不必要限制。2.证书适用性存疑物业管理行业核心职责为设施维护与人员管理,保密证书通常适用于机要文件处理或涉密系统运维等特殊岗位,与物业企业日常运营无直接关联。此要求将多数具备服务能力但未持有该证书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涉嫌排斥竞争。3.背离公平竞争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保密证书既非行业通用资质,亦无法证明供应商履约能力,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质疑请求:删除“保密工作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证”评分条件。

   16:详见问题1回复。

   问题17:质疑事项:要求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管理类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得2分)。事实依据:1.职称类别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物业管理需复合型能力支撑,如工程类职称对应设备维护、环境类职称对应绿化管理等。单一要求“管理类”职称忽视专业分工,无法全面评估供应商团队的实际技术能力。2.过度依赖形式化指标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3 版)》,职业资格评价应注重技能与实践能力。招标文件片面强调职称证书,忽视项目经验、服务方案等实质性指标,与当前“破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政策导向相悖。质疑请求:取消对职称证书类别的限制,允许工程、环境、经济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职称参与评分。

   答:17:详见问题14回复。

   问题18:质疑事项:仅认可应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智能楼宇管理师证书(得2分)。事实依据:1.证书颁发机构不应区别对待人社部门及授权第三方机构颁发的智能楼宇管理师证书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其效力等同。限定特定部门证书缺乏法理依据,涉嫌人为设置市场壁垒。2.阻碍市场良性竞争部分优质供应商因证书颁发机构不符被排除,导致采购方无法择优选取服务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择优选定中标人”的宗旨相冲突。3.违反“放管服”改革精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精简资质资格许可,招标条件却增设非必要限制,与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质疑请求:修改智能楼宇管理师证书要求,认可人社部门及备案第三方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

18:详见问题7回复。

澄清一:原招标文件技术标由原36分调整至38

澄清二:原招标文件资信评分中的人员及设施配备中的5、拟派的保安人员中为退伍军人且具有保安员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现修改为:5、拟派的保安人员中为退伍军人且具有保安员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退伍军人的退役证无需提供官网查询截图,须提供退役证书原件扫描件)。

澄清三: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5022108时00分。解密时间调整为2025022108时00分至2025022109时00分。(具体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更正日期:2025020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本次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管理中心

地址: 全椒县儒林路181号  

联系方式:王昌焱 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花园东路1086号三楼

联系方式:凌云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昌焱、凌云

  话:0550-************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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